论我国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的完善
我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应该在启动机制、程序机制、协调机制、责任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启动机制中应加强公益性规范性文件启动机制,例如对于涉及城市规划、环保等公共利益和社会保障等集体性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允许相关利害关系人或者特定的组织机构向人民代表机关和司法机关来启动审查机制.程序机制中应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公开机制,例如在受理环节和审查结果上只要不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均应对社会予以主动公开.协调机制应在地方人民代表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法制部门)之间设立法定的协调沟通机制,在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机构之间也应建立一种协调沟通机制,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疑难问题,各个国家机构审查组织之间可以通过法定的渠道来进行协调沟通.责任机制中应加强首次审查组织的责任追究和规范制定机关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严重违法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经过再次审查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即需要对相关责任组织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国家机构 规范性文件 审查制度 立法完善 法律责任 协调机制
李岩松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150080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655-659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