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实质性正当程序在内战前州法院的适用

在运用正当程序概念对政府立法权限制之前,除了象契约条款这样的宪法明确规定的限制之外,美国早期的联邦和州法院运用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限制政府的权力。在采纳大宪章的条款并且在以自然法理论限制政府权力衰落之后,宪法的核心从自然法理论迅速转向包含在正当程序条款中的明示的限制,这基本上是内战前时期几个州法院判决的结果。本文关于早期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论述,得到以下结论:首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概念是在美国创新和发展起来的。其次,与程序性正当程序不同,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对正当程序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实质性正当程序的适用上。第三,即使在实质性正当程序领域存在尖锐的批评和反对,却并不妨碍该标准在司法审查中继续扮演的积极角色。正当程序的实质是对政府权力正当性的审查和检验,实质性正当程序触及到立法权威的合理和正当性问题,应该说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的运作和发展,完善了正当程序理论,使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更为全面和深入。

实质性正当程序 法律适用 宪法核心 司法审查 政府权力

丁玮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成都

中文

672-675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