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的民族性与世界性——兼对宪政建设三十年的反思
任何好的宪法都只能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统一的宪法。所谓宪法的世界性指的是宪法的”通律”,即所有宪法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其精髓就在于保障人权和限制国家权力.宪法的”通律”是商品经济的法权要求,是任何国家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于宪政国家建设而言,宪法中仅有”通律”是不够的,如果”通律”不和本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和本国的实际结合在一起,也难以实现宪政.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的我国而言,在努力消化吸收宪法”通律”的同时,必须发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良性遗产,使其成为中国宪政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宪法 宪政建设 传统文化 法律文化
程乃胜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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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66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