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
在我国,由于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备,行政立法权逐渐成为某些行政部门谋取利益”私人工具”,这严重的损害人国家和人民的正当利益、影响社会的公正.因此,必须在厘清行政立法的本质涵义的基础上,对行政立法在实体上和程序的瑕疵进行深入分析,以确保能对症下药,提出如何监督行政立法,确保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法的本质要求的有效建议.
行政立法 监督机制 社会公正 民主政治
陈伯礼 徐信贵
重庆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045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245-251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