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紧急状态宪法条款的再思考

紧急状态法制之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实属于必要之法。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法理基石,在构建核心价值之外,还应包括紧急状态法制的原则问题、基本范畴利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刻造,在确立了特别法的基础上,可对我国紧急状态法制进行宪法性安排.

紧急状态 法制建设 宪法 核心价值 法律关系

滕宏庆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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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344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