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国际条约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兼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现行宪法和立法法所设计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所规定的合宪性审查对象没有涉及到对于国际法律文件即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合宪性审查。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拟对于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对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加以整体认识的前提下,来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一并加以认识和分析。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完善和补充国际条约的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不仅仅可以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也可以促使我们对于国际条约进行精确深入的研究和认识,提高我们法治发展的基础水平,特别是让我国的法治发展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过程中不断地在理念和规范层次得到改变,这对于提升我们国家的国际地位,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获得国际社会积极的评价也大有裨益。

国际条约 合宪性审查 法治发展 制度完善

李晓兵

南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成都

中文

362-368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