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驳论——从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角度

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建立在把国家权力划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这四种权力的前提之上.但按照宪法学上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要求,所谓法律监督权,不必要也不可能成为与传统三权平行并列、相对独立的权力类型. ”法律监督权说”的另一理由是”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也就不同”.但权力划分不等于权力配置.只能说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就不同,而权力划分本身,没有姓”资”姓”社”之别.主张三权划分并非主张三权分立.综上,”法律监督权说”不成立.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三权划分 国家权力 配置模式

蒋清华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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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493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