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价值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必须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大致均等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即在基本的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应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需要,使人们在分享公共服务中有同样的权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宪法基础是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其宪法价值在于,它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是促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有效路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公共服务 公平公正原则 人权保障 法治建设 宪法价值
邓成明 阳建勋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493-496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