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改革的宪法规制
行政机构改革必须遵循人民主权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构改革应当法律化、制度化. 我国宪法、组织法对行政机构设置、撤销、减少、合并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不能很好地发挥法律对行政机构改革的控制作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的外部监督,强化法律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控制.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存在许多违宪现象.必须予以杜绝.”管办分离”除了加强行政机构的监管功能之外,并没有实现”小政府,太社会”和精简、高效的目标.机构改革摆脱恶性循环、真正奏效必须依赖法治路径的畅通和民主机制的健全.
行政机构 体制改革 宪法规制 法律控制 法治建设
曾祥华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534-539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