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司法谦扬原则引入违宪审查——推进我国从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的路径分析
对司法谦扬的讨论可以作为是对司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一个铺垫.笔者没有绝对的主张建立司法审查模式,而是在我国现有的政治制度内,将司法审查细化,即主张对法律文件的违宪审查司法机关不参与;只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等这些以有行政诉讼作为基础的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司法谦扬原则 违宪审查 依宪执政 权限纠纷
李建新
南昌航空大学,江西 南昌 330063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570-573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