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宪政监督机制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普遍接受的名称,仍旧处于一种非型式化的混沌状态。本文所谓的行政规范文件主要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着重于探讨以宪政的角度怎样的路径才是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进程的最佳选择。
行政规范性文件 宪政监督 法治化进程
陈宏光 陈默
安徽大学法学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580-587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