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及其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法确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的制度.但在实际中甚少被利用,在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过程中,不应该荒废已经存在的制度而奢谈新建制度.本文对行政复议法确定的依据处理制度的功能、价值、制度运行基础以及如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该制度能够填补现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空白.起到独特而富有成效的作用.
行政复议法 规范性文件 制度建设
刘飞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国内会议
成都
中文
605-614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