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试论胎儿的权利

关于胎儿是否享有权利,对胎儿的权利是否应该给予保护,我国民法从来未做出过明确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规定,胎儿尚未出生,因此不可能成为民事主体,当然也无从享有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律中,只有个别法律规定了对胎儿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涉及胎儿的医疗纠纷案例逐渐增多,由于民法中缺乏这方面的内容,母亲体内的胎儿受到伤害后往往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胎儿 民事权利 医疗纠纷 民法通则

李晓农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教学部医学人文系,北京,100083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高校医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论坛

北京

中文

43-44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