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受贿犯罪主体立法变迁与医生受贿

近年来关于普通临床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和处方费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理论和学术争论似乎可以尘埃落定了,因为我国刑法对此已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本文阐述了新中国成立初期规定的受贿罪及其犯罪主体,“旧刑法典”框架下的受贿罪及其犯罪主体,“新邢法典”框架下的受贿罪及其犯罪主体,医生可成为商业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等问题。

受贿犯罪 医生受贿 犯罪主体

陈志华

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54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高校医学人文社会科学发展论坛

北京

中文

55-59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