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亟待明确的医生治疗特权
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了医生在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方面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利。特别是这几年伴随着医疗纠纷案件大量出现,临床医生越来越谨小慎微,以至于出现了知情同意绝对化的趋势,即任何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都必须书面征得患者或家属关系人同意。在北京李丽云案和浙江德清周发芝案后,人们对知情同意产生了困惑,似乎法律制度与捍卫生命之间发生了冲突。特别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究竟包括哪些情况,亟待学理界做出诠释,笔者就论述一下医生治疗特权问题,旨在明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特殊情况的范畴,使得医生在今后的执业中能够明确预期自身行为的合法性。
医疗机构 法律制度 医疗纠纷 医生治疗特权
王岳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卫生法学教研室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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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53
200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