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肢体丧失功能”的确定与计算之探讨
所谓肢体丧失功能的确定,除三大关节损伤以外,应考虑一肢组成的各组织作用,也就是说当骨关节没有受到损伤时,肌腔、神经、皮肤、肌肉等组织受到损伤同样可以造成部分功能丧失。本文首先分析了肢体丧失功能评定实践中存在问题,并结合肢体丧失功能的确定,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比例,肢体丧失功能权重指数的分配等方面对“肢体丧失功能”的确定与计算之进行了探讨。
交通事故 肢体丧失功能 伤残评定
谢根树 姜丙鋆 兰志建
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刑科所 (324002)
国内会议
厦门
中文
148-149
2008-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