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简论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本文分析了信赖原则理论及其发展,对信赖原则与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应该在交通事故处理实践中有限度地、慎重地适用信赖原则。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信赖原则:(1)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相互隔离较好的道路上;(2)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因为二者的驾驶人均经过交通法规、驾驶技能的专门培训,行为的可信赖度高;(3)在部分道路设施完善、交通法律、道德教育普及、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强的城市。实际上,我国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在开始部分适用信赖原则了,如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均认定机动车驾驶者对行人在高速路上的出现无预见义务而否定交通肇事犯罪的成立。

信赖原则 交通肇事罪 事故处理 司法制裁

樊凤林 刘东根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中文

570-576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