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正当性

刑事审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量刑适当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最终保证,量刑公正比定罪公正更重要。然而,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程序与国外相比,存在结构性短缺问题,即现行立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量刑程序,量刑程序被糅合在定罪程序之中,量刑仅仅作为定罪的附随程序,因而很难实现量刑的适当与公正。笔者认为,在当前没有建立独立量刑程序的情况下,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应是一种制度缺失的有效救济方式,可以实现刑法适用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双优的结局。具体而言,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可以充分体现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尽快恢复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可以帮助法官全面掌握量刑情节;可以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可以有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被害人 量刑程序 诉讼主体 司法实践

田鹏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中文

467-471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