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之改进——许霆案引出的话题
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所谓“案件的特殊情况”,即酌定减轻情节。许霆案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引起一片哗然。包括知名刑法学者和司法权威人士在内的论者和许多民众,虽然支持盗窃(金融机构)罪的认定,但普遍认为量刑过重——许霆毕竟是因为ATM机出错才获得巨款,与一般的盗窃金融机构有明显不同,银行的过错正是许霆“情有可原”的酌定减轻情节。在强烈的呼声中,人民法院在重审时动用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改判许霆5年有期徒刑。本文就许霆案引出的对酌定减轻情节的适用,提出了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需要改进的问题。
刑法 案件特殊情况 酌定减轻情节 法定减轻情节
夏勇 江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472-477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