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合理性质疑

我国刑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当然可以得出结论:管制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于这一规定的合理性,自从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似乎从未有人提出过质疑。然而,当本文对其作仔细的审视之后,对这一规定的合理性的疑惑马上就产生了。从刑罚的内容上审视,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被基本包含于管制之中;从邢罚的对象上审视,管制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从刑罚的适用上审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操作上的诸多麻烦。

管制 刑罚 剥夺政治权利 合理性

吴平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中文

527-531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