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行交通肇事罪定罪模式的反思
本文分析了现行定罪模式的形成、现行交通肇事罪认定模式的利弊得失以及事故责任的属性。鉴于现有的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模式不宜再继续适用,应根据新的情况相应作出调整。法律责任应当由司法最终决断,具体到交通事故中谁是责任人及责任的大小等问题,只能由法院以裁决的方式确认。如果司法权将该项权力让渡给行政权,以事故认定书的形式裁决事故责任人及责任的大小,就将司法机关变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庸,同时也剥夺了当事人的实质参与诉讼、质证证据等基本权利,对于错误的事故认定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所以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只应对事故的成因作出分析,这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优势。事故的成因与当事人的责任是两个既独立又密切联系的概念,前面已经论证原因力只是法律责任产生的一个条件,在此基础上适用不同种类的责任规范,确定当事人的民事、刑事责任是法官的职责。
交通肇事罪 犯罪构成 定罪模式 刑事责任
杨曙光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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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612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