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的司法本质与量刑基准的界定
量刑基准本是定罪活动在对行为进行定性中相应确定的那个法定刑,它兼有抽象性和具体性的特质。量刑结果需与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事实及说明刑法人道、刑法人性关怀和刑法人权保障等的事实相适应,也需体现量刑个别化。当然,我国刑法关于相对确定法定刑的规定也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以存在众多严重问题的如此法定刑为量刑基准,也确实在很多情况下让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并可能导致量刑不公。但需要澄清的是,以量刑公正为目标的量刑规范化,并不等于在司法上变更立法关于量刑基准的规定,并使其细化和具体化,而应是根据量刑规律通过完善量刑程序、制度等,规范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促进量刑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有机统一。本文探讨了刑法分则司法本质下量刑基准与量刑基准点的界分。
刑法分则 司法本质 量刑基准 自由裁量权
石经海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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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33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