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死刑的量刑基准——在“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与“必须立即执行”之间

“罪行极其严重”是死刑适用的一般标准,但具备“罪行极其严重”的条件并不一定都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条件应当更加严格,要求更高。在理论探讨上,鲜有直接论述何谓“必须立即执行”的,而多从适用死缓的角度,本文即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与“必须立即执行”的区分角度对死刑的量刑基准机进行论述。

死刑 量刑基准 死缓 罪量

李风林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中文

164-170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