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交通肇事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难点问题

交通肇事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理论研究的范同之广、争论之激烈堪称个罪之最。其结果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司法的认定和裁量。从刑法对待和处置社会现象的根基考察,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驾驶机动车(船)的自然人;交通肇事不存在共同犯罪;交通肇事逃逸要区分逃逸发生的特定条件分别归人刑法第133条第2档或第3档处罚;责任程度是划定交通肇事罪处罚范闱的依据;交通肇事后的自首仍要坚持刑法第67条规定的条件。本文就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问题、共犯问题以及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应用等问题此作一探讨。

交通肇事罪 司法认定 肇事逃逸 情节应用

楼伯坤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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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70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