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交通肇事罪的发生空间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而对该犯罪发生的空间(通称的犯罪地点),现行刑法并未作出限制。学界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而对“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应如何界定、对交通工具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造成的伤亡事故应如何定性、犯罪的地点是否应作为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等,无论在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刑事司法实务中,都是颇具争议和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本文拟就我国学界关于交通肇事罪发生空间的理解及司法处理进行阐述, 介绍了域外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发生空间的规定,并对关于现行法律对交通肇事罪发生空间规定进行了研析。

交通肇事罪 犯罪地点 司法处理 构成要件

刘德法

郑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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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83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