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的差异: 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问题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的权利有重大影响,往往决定着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办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机关可以据此认定书中所确定的责任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本文尝试从交通事故责任本身的性质出发,结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差别,并进而探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不同价值取向,以期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不宜作为直接认定交通肇事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论点寻求深层次上的理论根据,并提出建议,在援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定罪证据时,应进行司法审查。
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张书琴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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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704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