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过失犯罪之王”逃逸行为之分析——刍议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分类及定性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1979年刑法并未予以专门的规定,修订后的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了修改,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补充规定为适用加重法定刑幅度的情节,从而引发了刑法理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关注以及专门研究。但由于1997年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这一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比较简单,而现实中逃逸致使肇事行为非常复杂,从而导致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呈现出一定的分散性。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概念、分类及定性加以探究,以期促进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并对司法实践正确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有一定作用。

过失犯罪 逃逸行为 交通肇事 司法认定

江献军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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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719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