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量刑档次,但对其理解争议颇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论上的争议仍在继续。法律适用是实现法之价值的重要路径之一。“目光在事实与法律规范间‘来同穿梭’是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法律适用由根据规范标准对生活事实所进行的比较性观察和评价组成。”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的解释就是正义理念、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的相互对应。因此,本文拟就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等有关问题略抒管见。
交通肇事罪 逃逸 行为人 救助义务
王军明
吉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734-740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