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检讨
刑法第133条中规定的由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构成的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交通肇事罪中极其恶劣的情形,也是刑法界争议最大、最多的交通肇事罪的疑难问题之一。为依法惩处此种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颁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了特别解释。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能够终止相关争议,反而激化了有关分歧。尤其是关于该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问题,更是如此。虽然通说主张过失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中只有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仍有不少学者持故意说,认为交通肇事罪中不限于过失“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存在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包括间接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甚至是直接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本文仅对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之罪过形式的刑事立法、理论原则进行剖析解读。
因逃逸致人死亡 罪过形式 犯罪构成 司法实践
杨凯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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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48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