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齐二药”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定性分析
本文对“齐二药”重大责任事故案的定性分析进行了探讨,就该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总体上应当认定为过失。但是,仔细推敲,这种过失是一种混合的共同过失,质言之,有的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的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有的是出于业务过失,还有的则是监督过失。正是因为这一点,即其中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不好区分,在定性上问题上才出现认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结论。该案属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没有疑问的。不过,如上所述,到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性还是以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值得进一步推敲。
重大责任事故案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共同过失 犯罪构成
聂立泽
中山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793-799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