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理解与适用之我见

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增加第2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该法条的第2款确定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据此,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成为从原来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划分出来成为一个新罪名,最高刑则从原来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5年,加重了对不法企业主、包工头等片面追求利润、不顾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等的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这一改变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对于遏制屡屡发生诸如矿难等重大责任事故,必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条设计上的粗疏,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存在较大分歧。本文试结合具体案例对“强令”的含义、界定“他人”的范围和是否要追究被强令者的刑事责任等问题提出我们的一管之见。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安全管理规定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傅跃建 翁跃强 胡晓景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警察学校 中国犯罪学会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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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