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疑难问题探讨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的规定,所谓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造成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自《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以后,理论界对该罪的若干构成要件产生了较大的分歧,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该罪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尤其是该罪主体问题,一直有争议。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该罪主体方面的几个疑难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将该罪的理论研究推向深入,并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管理规定 犯罪行为 犯罪主体

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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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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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7-844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