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过失共同犯罪问题
本文分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犯罪的根据,共犯范围,探讨了监督过失与本罪共同犯罪的限定范围,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犯的本质、共犯的处罚根据以及共犯与身份、共犯的特殊形态,特别是过失的教唆、帮助以及过失犯的教唆、帮助、承继的过失共同正犯以及共犯关系的脱离等问题都属于刑法中的疑难问题。借助个罪对刑法总论的基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应该说是治学的一条合理路径。而且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因为其规定的是过失不作为犯罪,所以显得特别复杂。
教育设施 重大安全事故罪 共同犯罪 监督过失
黄明儒 周子贤
湘潭大学法学院 中共湖南省宁乡县政法委员会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863-869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