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若干问题
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例如,河南焦作“3·29”特大火灾事故、广东省汕头市华南宾馆“6·10”特大火灾、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辽宁阜新市“11·27”特大火灾事故等等。这些火灾事故的人员死伤人数和财产损失都让人触目惊心。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有多种,但是我国刑法中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对于火灾的预防和惩处也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如何完善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相关规定,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合理性质疑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其危害结果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关于本罪主体的争论和界定以及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罪的竞合问题进行了探讨。
消防责任事故罪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
林亚刚 任彦君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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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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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876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