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疑难问题探析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威慑不报、谎报安全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第4条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进一步扩大了刑法的调控范围。由于该规定出台不久,该罪的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与职务犯罪竞合时的司法认定以及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上游犯罪”之间的罪数界定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只有规范与生活事实、应然与实然,彼此互相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笔者试结合规范、事实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逐一进行探析。
安全事故 罪客体 职务犯罪竞合 上游犯罪 渎职犯罪
孙宝民 李环宇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 全国检察业务 武汉大学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窒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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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