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若干问题探讨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安全事故类犯罪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恶劣行为,《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的规定,所谓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拟对该罪的主体认定、安全事故的范围、客观行为方式、认定中存在的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渎职犯罪 安全事故罪 主体认定 安全事故范围 客观行为方式
廖梅 袁剑湘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 南方医科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925-929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