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竞合关系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新罪名。根据修正后刑法第139条之一的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行为,依照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在增设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是以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还是仍然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两罪之间的竞合关系。本文介绍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与滥用职权罪竞合关系的性质,探讨了交叉重合的法条之间不存在特别关系以及法律适用原则。
安全事故罪 滥用职权罪 竞合关系 法律适用原则 渎职犯罪
刘淑莲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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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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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958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