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机能及其内在关系
刑法的机能包括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两个方面。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孰轻孰重,在社会经济不同的发展阶段会有不同的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二元社会结构的营建正在进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立与互动发展要求刑法的机能必须摆脱传统的保护过重、保障不足的模式,侧重于关照人权保障。本文分析了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机能之间的关系,并就二元社会结构下刑法机能的转变进行浅谈。
刑法 人权保障 社会保护机能
徐逸仁 周咸立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市崇明县司法局
国内会议
南京
中文
239-246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