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两个问题

《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了洗钱罪上游犯罪以外的一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对毒品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所得的财物实施窝藏、转移、隐瞒行为,由于刑法有特别规定,单独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不适用《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本文介绍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名确定,并就其“犯罪所得”进行探讨。

刑法 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罪

何俊 唐大森

安徽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

南京

中文

533-538

2008-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