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当如实回答”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对中国刑事诉讼法治的影响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紧张的进行。修改的讨论中关于是否增加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问题,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或者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人们争议最大,看法不一。本文介绍了“应当如实回答”的定义和作用,阐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确立,浅谈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诉讼人权保障、刑事政策调整、诉讼结构转型以及侦查模式转变等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政策调整 诉讼结构 侦查模式
樊祟义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75-88
2007-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