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铁路管制立法与政府职能调整的关系
分析了美国、英国、德国、瑞典的铁路管制和管制立法,得出了这些国家铁路改革的主要经验,即立法先行,管制主体重构,管制客体再造。本文认为,无论是提倡铁路网运分离,还是实施铁路跨越式发展,按照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政企分开的改革要求、我国行政法的立法原则,修改《铁路法》,重构铁路运输企业,调整我国铁路主管部门政府职能,是推进我国铁路体制改革和发展的3个重要方面。
国外铁路管制 立法机制 政府职能调整
谭克虎
北京交通大学 基础产业研究中心,北京 100044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73-79
200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