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行政事前救济探讨
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认为在城市规划行政中应该树立事前救济理念。指出城市规划行政事前救济的途径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对城市规划成果举行听证;对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详细规划文件)、决定等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城市规划 行政相对人 行政听证 行政救济
陈锦富 刘佳宁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275-280
2006-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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