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城市规划行政事前救济探讨

本文分析了城市规划行政行为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的特征,认为在城市规划行政中应该树立事前救济理念。指出城市规划行政事前救济的途径有: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对城市规划成果举行听证;对批准的城市规划文件(详细规划文件)、决定等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城市规划 行政相对人 行政听证 行政救济

陈锦富 刘佳宁

国内会议

2006年“21世纪城市发展”国际会议

武汉

中文

275-280

2006-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