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研究 ——美国与瑞典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在中国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的执行《消除一切形式妇女公约》的国家报告中,为了应对委员会关于中国法律没有性别歧视的定义,对执行公约影响的质询,坚持认为:没有“歧视”的法律定义并不影响对公约的执行,并以不同层次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和禁止对妇女歧视原则作为解释。本文试就瑞典和美国禁止就业的性别歧视立法模式进行了分析,并从中找到对我们的启示。
劳动就业 性别歧视 立法模式 男女平等
郭慧敏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59-168
2006-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