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程序与实体、形式与实质
中国《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国家赔偿中的主体,主要有“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此外,还包括追偿机关和被迫偿人等,涉及国家赔偿责任关系的方方面面。本文试图从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方面,提出一些疑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主体与实体主体,二是国家赔偿责任的形式主体与实质主体。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责任 程序主体 实体主体
杨小君
中国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11
200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