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作为”国家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要素

中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继受日本《国家赔偿法》之立法例,区分“人之责任”与“物之责任”等两种“国家赔偿”责任类型。其中,第二条第二项内所称的“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由于系直接袭自作为“国赔法”立法依据之“宪法”第二十四条的用语,因此堪称该条项所规范之责任类型中最属核心部分的构成要件要素(Tat Bestands-merkmal)。本文介绍了德国和日本“国家赔偿法”的比较情况,阐述了中国台湾“法”的检讨,分析了“侵害权利”作为“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的核心概念。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 构成要件

林明昕

台湾大学法学院 德国慕尼黑大学

国内会议

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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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3

200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