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上结果除去请求权在”国家”责任体系中的地位
中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界于“国家责任”(Staatshaftung)体系上惯称的“结果除去请求权(Folgenbeseitigungsanspruch,FBA)”,基本上是继受德国于1949年后,由彼邦学与行政法院所发展出的国家责任中之一种制度,同时原始概念上是一种以自然上回复原状(naturaleWiedergutmachung)为目的之“国家责任”。本文尝试将德国学说上有关此一法律制度的演变加以说明希望有助于台湾地区“国家责任”体系之理解。
国家责任 请求权 行政法学 台湾地区 法律制度
程明修
台湾东吴大学法律系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53-194
2006-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