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上)——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分析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完善了原《刑事诉讼法》很多方面的不足。例如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了、法院居中裁判中立了,庭审方式由以法官为主的纠问式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的控辩式。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有人认为把它说成是刑事诉讼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不为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之一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作用问题,导致此问题的原因之一在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规定不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是行使律师辩护权的首要前提,本文拟就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意义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讨论我国目前律师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和如何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律师 调查取证权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

李景涛 余沁洋

广东省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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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