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补偿机制与农牧民权益的法律保障——以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为视角
生态补偿机制在我国的实施还面临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其中生态补偿主体利益缺乏法律保障,退耕还林还草中农牧民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尤为突出。基于社会公平性的要求,我们不能在追求乃至实践重要生态区域外部经济性的同时忽视当地民众的生存与发展。应将生态补偿问题寓于立法之中,确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从法律上明确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的权利义务,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建立起稳定的交易秩序,以稳定生态环境保护的预期。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补偿机制 立法保障 农牧民权益 三江源 自然保护区
张立 牛丽云
青海民族学院,青海西宁 810007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7年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与政策设计高级研讨、交流会
上海
中文
47-52
2007-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