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国有企业的管理、决策和监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05年4月发布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指引第1条规定“……国有企业不能免除对法律和法规的适用……在调整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时法律和法规应当表现出足够的弹性。”1991年,早在关于公司治理的讨论席卷欧洲之前,比利时已经形成了一个规范的有关自主性国有企业的法律框架,它包括特定的制衡机制,而对于其他事项则由一般商业公司准则去规制。然而,由于比利时国家制度的发展以及人们在产业政策上的分歧,联邦和地方议会修改了大量国有企业的适用规则.把制约和平衡推向了极致。本文评价了1991年比利时自主性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了这些实体的治理结构的特点以及它们与商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差异,并提出了一些简化治理结构的政策性建议。
经合组织 国有企业 公司治理 资本结构 法律框架 比利时
C.范德厄斯特 田薇琪 何胜云
荷兰提尔伯格大学、比利时根特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
国内会议
重庆
中文
358-388
2005-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