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与我国法律同WTO协议的“调整适用”
本文对入世与我国法律同WTO协议的“调整适用”进行了探讨。根据WTO与其成员法律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无论哪一国家和地区入世后,只存在该成员如何根据谈成的加入人条件,议定书和三个减让表的具体规定和WTO协议第16条的要求,使自己的法律同WTO协议调整适用(或者称为“转换适用”)的问题。既然是“调整适用”,那就存在一个调整适用背景,调整适用动因,调整适用原则与内容,调整适用步骤(如何调整适用)以及调整适用结果的问题,绝非一朝一夕,一步到位和一蹴而就所能为,而且调整适用的结果也只能是基本适用而非完全适用。本文提出并坚持“调整适用”论,包括调整适用的现实背景、法律动因、原则和内容、步骤及结果五个方面的内容,供有关同仁参考。
国际贸易 国际商法 WTO协议 调整适用
刘光溪
上海WTO研究中心
国内会议
武汉
中文
18-23
2007-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